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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标准
发布日期:2020-11-21 浏览量:2087次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2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 办事条件
4.1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
4.3 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4 注册资本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注册资本相应规定。
4.5 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农作物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6 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4.7 需报送以下材料:
a)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b)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的申请书;
c)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d) 合资意向书;
e) 合同章程(草案);
f) 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3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